讲开土改,当时的土地、店铺等都被充公了。倒是住宅有一定的余地,它被允许留下给自己使用。
但是,它是很多条件的,就看你的运气了。
首先,若是屋主一家人都已经离境移居海外,这个宅子被房管局接收,出租用。
若是屋主“罪大恶极”,你家宅子仍然是会被接收的,你们可能从三层的楼房中被分配出来一个厅,或者一个房间,一家几口挤。
我只讲我自己知道的,即使广东,也是各种条文规定的。相同的是,解放后不得转让买卖房屋。
我妈妈的舅舅,他们在广州东山的一幢小楼房,被允许自己留下,但是他们全家已经赴港。于是乎这个房子就被舅妈的外家人入住。后来他们也移民了,一转二转三转就没下文啦。
至于被房管所“托管”的房屋,八十年代开始允许华侨收回自己的私宅。但是不少人都不敢去领取的,因为你得支付1950年到1980年之间各年的房屋维收费。一般来说,这样的宅子主人都在海外,他们不认为值得付出一大笔维修费用。
另外还有一种,屋主是解放后才移民的,你的身份就不是“华侨”,无权享受国家给予华侨的待遇。
出售,售价也是被宰。比如谁谁上海闹市区的一排店位,楼上是住宅。你很难将这些租户全部迁走,结果被压价,讲明最后的一笔款项留待所有租客迁出才能结清。当然最后还是不了了之,相当于减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