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从制度和观念上做出改变。国内打人,只要不把人打残造出严重后果好像都不算事情的,打了白打。放眼望去,一言不合就拳脚相向,事情闹大了最多是派出所教育一回,罚款两百之类,不痛不痒。所以才有公交车上别人不给让座就活该挨耳光之类的怪事。对这种打人行为听之任之,才造成打人者肆无忌惮。
楼下桃子MM说司机有问题,看来也不是空穴来风。女人撒泼,有没有可能司机知道法律治不了她,自己又咽不下无辜白白挨打这口气,为了给她点颜色看看,故意制造点小车祸,人为把事情闹大,让那泼妇赔得惨点。结果没控制好,不但撞了人家小红车,把大车也带进江里了。如果真的是这样,司机这么做不是光“恶劣”两字所能涵盖的,不可原谅。但是不是客观上也有“法律不能替我主持公道,只有我自己想办法惩罚对方”的原因?对此,立法者执法者是不是该有点脸红的地方?
另外,现实点说,女人自己乘过了站,之后就和司机没完没了地吵,下一站停了车也不下去,除非司机拒绝开车,否则好像也没啥别的办法。但上桥前只是言语冲突,如果司机只是因为言语不合就拒绝开车,别的乘客肯定不答应,有得闹了。报警更不现实,国内警察不会管。等开始了肢体接触,车已经上桥了。据说上桥后就有规定车就不能停了,也不知真假。另外,这司机的确是还手了,所以被定性“互殴”。但即使不还手,人被硬物攻击头脸的话,本能还是会举手保护自己的吧,强制司机必须双手在驾驶盘上,不现实。被激烈争吵进而头部被攻击而开车不分心,更不可能。所以这泼辣女人是罪魁祸首。这司机,他的还手还是可以理解的,但他这把方向盘如果是故意往左带的,也是罪不可恕。不过现在人都走了,估计这是不是故意,就难以定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