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选到底算不算民主?
当初13州,建立了人选制,而不是普选,是一定有道理的。那么现在呢?
比如,阿拉斯加对美国利益非常重要,但又没人愿意去住。假如是普选,阿拉斯加的利益就完了,反过来也就让美国国家利益受损。加州好,很多人都愿意挤过去,不干活的,吃福利的(对国家贡献少的)人也比阿拉斯加多。
所以,阿拉斯加的每个人选票的“权”,也许是加州的2.87倍。
再举个例子。美国大兵冒着生命危险,为的是国家利益(到底是不是,那是政府的事情)。在战场上,被打死的概率比普通人高不知道多少倍。那么,他们的选票的“权值”是不是也应该高些呢?一张票算十张怎么样?哈哈。当然,这个因素国家也是考虑过的。比如连绿卡都没有的人,去打仗,立即公民。
我当然知道,民主的一个基本是人人平等,一人一张票。不管人种,不管对国家的贡献大小,或者有没有贡献。只有那些被剥夺选举权的罪犯什么的,才没有投票权。另外,以前女人没有投票权的,待遇上也是男人的3/4,(75%)。还有,以前黑人也没有投票权。美国建国初期,黑人一个人算3/5个人头。那时认为黑人是人和动物之间的一种动物。这种现象到今天也没有完全消除。你都不算100%的人,哪有人民作主之说?
民主本质上是自私的,就是要自己的权利。这和公平又是两码事。现在的问题是,即使是为你自己的利益,假如你在加州,愿不愿意多给阿拉斯加人和阿兵哥一些权值呢?那最后还是为你好。没国家哪有大家,没大家哪有小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