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儿男女简称A和B,二次发昏。俩人前一段婚姻里各自都有孩子,不妨称为死后要债的冤大头。
假设AB二次发昏后有一住房,俩人共同拥有,各占有50%的股份。
假设哪一天A或B不幸咯P着凉(也就是S翘翘的意思),此房有一万块大洋的equity,A和B各占有5千。
假设S者 - 为简单假设为A - 写了遗嘱,说这5千大洋的equity财产一半赠与活着的B,另一半赠与自己死后要债的冤大头们,但是为了B不需要被迫卖房或搬走,A允许B使用自己的equity那部分直到B死。换句话说,也就是说A的冤大头们有继承A那5千大洋,但是不能兑现,要到B死后卖房才能兑现,你们觉得这有可行性吗?
B怎样和A的冤大头们保持联系呢?A的冤大头们要是需要等二三十年,那是不是对他们来说就没意义了?
如果B又活了二十年,死时房价跌下来(或涨上去),equity不是一万块大洋而是八千大洋(一万二大洋),A的冤大头们是应该继承五千还是四千(六千)呢?
请大家给提建议,这个协议怎么写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