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法学院第一年的torts课, 讲到人身伤害赔偿的计算。 教授拿了一个全职妈妈和法学院的学生做例子, 假如这两个人被交通意外伤害而丧命, 让我们计算肇事者应该承担的赔偿,结果是法学院学生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全职妈妈。 当时课堂上反对声非常热烈 (实际上我记得那是我们法学院课堂讨论最热烈的一堂课之一, 还有的是堕胎和死刑), 大部分的意见就是全职妈妈虽然未来直接的赚钱潜力不及一个法学院的学生, 但是她的“价值”不低于法学院的学生。 教授也同意我们的观点, 不过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
西方人对这方面的意识确实有别于很多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