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律感觉是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撞车再开枪打死受害者只判了二级谋杀罪,估计十几年的监禁就会获得自由, 一条年轻的生命却永远消失了。几个不到二十岁的中国学生虐待同学也判了十几年监狱,不是说他们不应该判刑,而且把无辜枪杀一条生命与虐待同学相比较,可能是一个级别的罪恶吗?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8/06/09/7325591.html
美国总统还有特赦权, 任何罪刑的罪犯, 只要总统愿意给一个批示, 统统可以兔除。司法部门, FBI的头目, 联邦大法官都是总统任免, 这是三权分立吗?懂行的来说一说, 怎么理解这种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