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身契,是指把人当商品来买卖交易。卖方拿钱,买方拿人,但作为“商品”的本人不是买卖中的任何一方,并未有任何实质性得利,而且买卖也不需要经过“商品”本人的同意,不能表达本人的意愿。按照现在的说法,这是奴隶制度,是违反人权违反道德的。
艺人的经纪合同则不同。艺人本身是合同的一方,签合同时应该是衡量过利与弊,权衡过付出和收获后,心甘情愿地签的。那些所谓“捧人”的经纪合同,经济方的确是要先下本钱投资才有培养出走红的艺人的可能性的。投资的方式可能是花时费力下功夫,花钱打广告,费尽心思“炒作”,等等。每一个成功打造出来的,背后还不知道有多少花了大把力气没打造出来的呢。说一旦艺人走红了,就有资格单方破除合同,把合同类比于卖身契而宣告其非法/无效,很难说服人。
我是挺看不上国内娱乐圈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的。捧人毁人都不择手段,有真本事的未必出的了头,而老在电视剧里晃荡的所谓明星一看就是光整了一张锥子脸却不会演戏。这里经纪公司的责任不在小。但一码归一码,合同还是有严肃性的。看不惯经纪公司,那就别签约啊,靠自己去闯。别当年死气白咧让人包装,等人家花钱出力传授秘方包装成型后就翻脸不认人,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去控诉别人剥削。要撕毁合同,得白纸黑字拿出合同不合法的证据。不能别人把钱交出来了,自己钱到手却拒绝交货了。这算哪门子事情。
这是我今天响应号召,对活跃KT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