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总有一方先接近另一方的。没听说过先接近对方的那一家就必须得免费提供服务的。
老先生拿到三十三万在先,她开始公关事业在后。根本不是帮老人筹款时incur的expenses. 老先生受人恩惠,之后恩人自己创业不成债务缠身,帮她是人情,但说“应该”帮她付这笔钱,就算不上了。要不将来这女的孩子要上私校,这老先生是不是也必须捐点?
她办好事的同时想携带为自己谋利没错,但明明有合同却翻脸不认就不合适了。她要觉得对方没合同捏造账单,法庭上一辩就明。举证的负担在对方。人家肯定是拿出白纸黑字了,所以才有法庭追缴。但我给她credit,她自始至终都没说那老先生应该帮她付这笔费用的。完全是网络上民众自己群起攻击。她在这点上是诚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