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在此潜水十多年,很喜欢<法律咨询>。这回头一次发帖。
几个月前在Ohio买了一个独立屋,属于Sell by owner。 当时购房标准合同写得很明白:房子出售前相关的房产税由卖家支付,出售后的房产税由买家(我们)支付。
临近成交时,卖家反悔了。提出房子出售前所欠房产税(约5000元)也要由我们支付,否则可以不必成交。事实上银行的专业估价和成交价只差500元,我们当然不同意替他缴税。卖家似乎也没有办法。电邮答应按约定时间成交。
约定成交之日准备签字时,卖家突然提出,要我们先签字交纳数百元的“租金”,租金从约定成交之日算起,直到合同的最后成交期限。否则他就不closing,一直拖到合同规定的最后成交期限。
由于当时我们已经退掉租房,其他一切搬家事项也已花钱准备就绪。虽然极不情愿,还是在他打印好的字据上签了字,内容是同意支付给他从约定成交之日,到合同的最后成交期限这段时间内的房租。之后才完成closing。
问题是closing之后,我们就是房主了,不存在向他租房的情况。卖家所作所为令人非常不爽(他自己后来也提出不要公开此事)。
请问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和建议?估计律师没有兴趣接此案。可以通过小额法庭讨回“租金”吗?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