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我),详细解答问题。在此深表感谢。老猫的答复令人深受启发,如果当时知道这些,就不会签“租房协议”了。
当时的情况是,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在某月的20-30号closing。之后双方在该月的6号确认closing的日期是27号........"租房协议"的提出是在27号预定closing时间的前几分钟。这个协议只是说明27号起每天要交多少房租,共几天。当时他的水电服务等都已经终止了。
规定的租房时段内,我们已经是房主了。这个可不可以作为“租房是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在法庭上说明?
其实考虑上小额法庭,主要倒不是考虑金钱,更希望讨回公道和内心平静。
再次感谢老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