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猫逻辑严密,提出的想定

是我没有考虑到的。多谢不吝赐教!《法律论坛》人气很高,是有道理的。

回头看整个过程,最大的失误是没有立即咨询律师。

顺便请教一下,假定当天(27号)我们执意不签租约,对方也执意不在电邮约定的日子(27号)closing,而是坚持改在30号(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这对我们会有很大的麻烦,我们因此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吗?

提了太多的问题,不好意思。谢谢!

所有跟帖: 

很抱歉,只要對方在你們原先約定的最後期限之前交屋,對方就沒有錯. -單身老貓- 给 單身老貓 发送悄悄话 單身老貓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09/2010 postreply 20:23:03

多谢老猫版主回复! -KR99- 给 KR99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2/10/2010 postreply 17: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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