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任何多余的言语,表情,或者让女方觉得不适的任何表现,都可能会在五年后成为公开发表的,被指认成衣冠禽兽的呈堂证供。
当然,如果他当时真的是夹紧尾巴夺路而逃的话,很有可能不仅立时满身蓝光,还要被女方怒骂禽兽不如。但无论如何,禽兽不如也强过衣冠禽兽。
光就这件事来讲,男方既没违反法律强迫女方就犯,也没利用职权明里暗里利诱威逼恐吓。本来是你情我愿的事情,只是女方半途撤退的时候他抱怨了,继而让女方自己犹豫不决,想来想去还是怪罪男方而惹下的祸。我觉得这个metoo跟别的被公开的故事比,勉强了一点。不过认真讲,还是有借鉴意义的。比如,对男生来讲,就像上面说的,一听到对方的no,就必须马上掩面遁地而走,任何停留都有百害而无一益,这是为了保护女方并且保护自己;对女生来讲,不喜欢就别去滚床单,犹豫不决就一口咬定No, 不要当时同意了事后又觉得心塞无比去怪罪对方,对自己对别人都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