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文件里问题很多,这里只挑一点讲。文件里说Dean给了阳光email并附件,让她当天五点前收拾东西离开。
然而常识是,没人能要求阳光时时查email,Dean的email一到她就看到了的。如果她看到email了,还不遵守,那完全是她的错。但如果直到第二天都没看到email,她不该被判有罪。这就好像发了限制令,一定要保证发到被限制人手中。阳光到底什么时候看到Dean的email的,文件里根本没有提。Dean把最后期限定在当天的5pm,而且是通过一个email,不保证当事人及时知道。然后用这个email做定罪依据,明显是仗势欺人。
案子一边是中国留学生,另一边是美国大学,警察,检控官,优势在那边清清楚楚。
阳光确实在有人赶她时就该躲了,但即使没有,也不至于被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