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孩子归前妻和她男朋友抚养,对孩子还挺好的。
但是前妻和男朋友比较会挥霍,用他们忘记消除的合户信用卡借了好些债,还有一次没经他同意,就替他签名,借了另一笔债。他前妻承认是她的错,也没让他帮着还。
问题是追帐的公司不干了,因为帐有他的名字,就逼他还。现在和追帐公司协商的结果是他如果付七千块,就没他责任了。
他呢,因为念他们对他孩子好,就不想打官司,而发帖问大家是不是付这7千块反而会添出别的麻烦,好像他认了是他的债似的。
在法坛他被骂得狗血淋头,说他应该循法律途径跟前妻掰扯清楚(也就是告她伪造签名)。
我觉得虽然离婚了,但为7千块把对方告上法庭,好像也忒狠了点,再说孩子还在妈手里呢,要我也是给7千块算了,破财免灾 :)
当然另一方面得跟孩子妈讲清楚,下不为例。
你们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