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不能太精明。。要给人活路。
汪案, 和 BC 案,这两个案子 有很多的重复的地方。
1) 都是女人能力弱,家庭主妇, 经济上靠男人。两个男人事发前都有非常好的工作和前途。
2) 女人都没有社会经验,受外界 西方离婚法律 诱惑,上当,搞911事件,都没有一锤子搞死男人,都判男人无罪释放。
3) 两个案子,女方父母都极度的参与了 “21条” 谈判的工作,乘形式,压迫理工男。
4) 两个男人,都非常爱孩子,而女人利用男人的弱点,把男人往死角逼。
最终结果,BC案子,把老婆杀了。LA案子,把岳父母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