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来源: borisg 2014-12-23 14:34:49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90 bytes)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有跟帖: 

多谢 有类似joint custody吗 -小胆如鼠- 给 小胆如鼠 发送悄悄话 小胆如鼠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23/2014 postreply 14:39:00

协议里规定得具体些好。 -borisg- 给 borisg 发送悄悄话 borisg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2/23/2014 postreply 14: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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