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对于当事人来说,还是老原则:以接收者的感受作为唯一标准。

本帖于 2026-05-18 13:46:22 时间, 由普通用户 苗盼盼 编辑

但如果自己潜在的效果对象不是当事人,那就不一样了。换句话说,如果自己本来就不想让当事人觉得是善意的玩笑,那不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就说得通了。注意,我没说这样是对的或者是错的,我只说这样是逻辑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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