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保金发放的原则概念,也就没什么“是否可继续领取”等违反常识性的疑问。不顾常识任意胡乱“立论”来搞什么科普,就很荒谬滑稽了。
我记得根据原则,宣布退休了但人在海外并工作有收入,也必须跟米帝国税务局申报、纳税然后国家根据规定重新审定社保金数额。但若是纯现金支付的海外收入而隐瞒不跟税务局申报,则又是另码事儿了。
社安局每月发放社保金,应该只能转账到米帝银行;个人要求发放到国外银行,应该有限制但这不属于“是否可继续领取”这个问题范畴,也不存在这类问题。
外国人在米国合法工作纳税,归国之前可向社安局要求退税(我过去了解的)。
同理,米国人在海外也可以跟所在国要求退税如果所在国有这个规矩的话。就此,也不存在所谓“双重课税”的问题。但如果所在国没有外国人归国退税一说,作为守法公民,双重课税情理之中无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