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一下,估计光头会放弃孩子和台湾的房产:

先说夫妻共同财产:光头在韩国也有自己私人名下的财产,但是也有夫妻的共同财产。大S与光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基本就是夫妻财产个人部分归个人所有。豪宅基本拿不走(不排除获得补偿性金额)。

大S有很多婚前财产,还有一些是前夫给孩子的抚养费,从这一点上看,汪一直支付抚养费,并认真旅行义务,孩子没有和光头的收养协议,没有监护权的。孩子归汪毫无疑问。其他的财产有没有遗嘱,大S都不可能不考虑孩子的。法律也会支持财产的顺位第一继承人是两个孩子,并且孩子的监护权是汪。

大s的直系亲属应该没有继承权的。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