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的“同居伴侣”法律,确实和“已婚配偶”有大不同。 “三年同居”或“共

同育有子女”,才算得上是法律意义上的“同居伴侣”。

最关键的,是财产分割,特别是“家庭住宅”和“净家庭财产”的平等权利,同居伴侣是没有的。

除非能证明“不当得利”或“推定信托”,不然谁拥有,谁就保留。

不过,子女抚养、配偶赡养和CPP养老金积分,这些基本权利还是有的。

看来,在安省,同居关系,还是得把“协议”签得明明白白,才能避免“情深缘浅”后的“财散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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