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购物免税额上限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海海关行邮监管专家张满弦强调,海关总署有关5000元人民币的“上限”,是在参照一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后作出的。对普通旅客而言,只要在境外购物不为牟利,并在相关规定的合理自用范围内,都可放心无虞。
“物品”不同于“货物”
海关将进出境商品分为物品和货物。根据《海关法》中对于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货物是贸易性的(政府间捐赠物资等除外),为国家或单位进行国际贸易的交付物。其通关方式与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是全然不同的。
张满弦分析认为,近期海关查获的少数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其关键问题是相关海外购买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被带入,进入国内后又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其中更有少数以牟利为目的的“专业海外代购”,不按海关规定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走私,有可能触及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上海海关行邮监管专家张满弦强调,海关总署有关5000元人民币的“上限”,是在参照一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相关规定后作出的。对普通旅客而言,只要在境外购物不为牟利,并在相关规定的合理自用范围内,都可放心无虞。
“物品”不同于“货物”
海关将进出境商品分为物品和货物。根据《海关法》中对于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货物是贸易性的(政府间捐赠物资等除外),为国家或单位进行国际贸易的交付物。其通关方式与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是全然不同的。
张满弦分析认为,近期海关查获的少数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其关键问题是相关海外购买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被带入,进入国内后又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其中更有少数以牟利为目的的“专业海外代购”,不按海关规定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走私,有可能触及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