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你们的说法也有些歪曲它的意义. 如果承担贷款的话, 按照法律的设定, 本来就可以把名字放在产权证书上. 现在的法律针对的是产生纠纷而一方名字不在产权证书上的, 那么按照现在的法律设定, 这就是既成事实, 没放上就不能放了, 但是分财产的时候这一方要得到补偿. 但是也没有细则关于怎么补偿.(这时候觉得还是先例法好, 条文法是不能把所有的情况都包括的)
名字是否在产权证书上关系不仅仅是分多少钱的问题, 还关系到怎么处理房产, 卖还是不卖. 房子不能分开卖, 要有产权的都答应才能卖. 我看不合理的地方主要在这里.
说把一方扫地出门, 是言过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