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切下来的组织标本所有权归谁?

本帖于 2015-06-04 19:33:03 时间, 由普通用户 恶俗老狼 编辑

1. 在美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规定,手术切下来的组织标本究竟归谁所有。

2. 但是就目前的惯例,以及以往的法律案件,(捐献/移植器官者除外),除非非常特殊的情形,手术切下来的组织标本从来不属于病人,而大多属于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来统一处理(比如病理切片,基因鉴定,弃置处理等等)。

3. 对于科研项目,一般医生/医疗机构都会向病人征得知情同意,才能收集人体组织标本。一般知情同意书中都会说明组织标本都用于哪些相关研究处理,但有些知情同意书中会加上“相关其他研究”的字眼。
这些取得的组织样本就不再是病人的“财产”,而是医疗科研机构的“财产”。这种做法主要是鼓励科研单位的创新:如果因为某个病人的标本而开发出某项科研产品,病人是没有权利“分赃”的。

4. 目前很多新药开发都是药厂赞助的,而在药厂赞助的科研项目中,很有可能(根据具体的协议),从病人那里收集的组织标本就变成了药厂的“财产”,而不再是医疗科研单位的“财产”,更不属于病人。
这时候,如果需要调用病人的标本,做进一步分析,不仅需要征得医疗科研单位的同意,还必须征得药厂的同意,因为有可能存在“商业机密”的问题。

5. 目前医学发展日新月异,有时候一些伦理上的问题可能就会冒头,而没有一个非常满意的答案:
比如如果一个病人已经参加了某项科研项目,效果一般,想参加另外一项研究,但已经没有足够的组织来分析。那么这个病人如何能够获取已经“捐赠”给其他人的样本,而使病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对此,我没有一个满意的答案。我想:
1)可以通过书面请求的途径,来要求医疗科研单位与药厂协商,release the specimen,但这可能需要一段协调的过程和时间。
2)以后如果有病人参加类似的科研项目,可能在签协议前,把这种可能性与相关医生提出来,看看能不能事先就有一套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以免到时候真有需要,浪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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