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条的确ICH-GCP比较暧昧没说的那么清楚。美国的国家研究法National Research Act也没有具体规定吗?
在日本临床试验取得informed consent后归属就是课题组的了,如果课题组要另外用途,都还需要再经过IRB审批。
特别是涉及遗传基因等尖端研究,会被劝告再次取得IC。
不过最近日本好几个bio-bank,居然公开招标药厂用他们取得的血样等,虽然本人有觉得不对劲,但是不知道具体情况,是否违法伦理原则,但是手续上应该是取得IC了。
第5条的确ICH-GCP比较暧昧没说的那么清楚。美国的国家研究法National Research Act也没有具体规定吗?
在日本临床试验取得informed consent后归属就是课题组的了,如果课题组要另外用途,都还需要再经过IRB审批。
特别是涉及遗传基因等尖端研究,会被劝告再次取得IC。
不过最近日本好几个bio-bank,居然公开招标药厂用他们取得的血样等,虽然本人有觉得不对劲,但是不知道具体情况,是否违法伦理原则,但是手续上应该是取得IC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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