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你的三实在不敢苟同,婚内一方有权质疑法律凭什么随意更改他们在原法下的合法权益,

来源: 一宿梨花 2011-08-21 07:31:20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18 bytes)
回答: 婚姻法新条例也有合理之处啊雾中发丝飞2011-08-20 15:28:20
更改的基础是什么。因此造成的财产纠纷和婚姻危机,新法立法方有没有责任。很清楚可以找到因果关系的,决不简单是离了就算的。

所有跟帖: 

希望女人都能有好日子,权益得到充分保证,但有时候觉得算计太多也不行,取之有道较好。 -雾中发丝飞- 给 雾中发丝飞 发送悄悄话 雾中发丝飞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8/21/2011 postreply 09:34:24

法律只讲法理依据。算计、无道等等为主观臆测用词,很不适当。 -一宿梨花- 给 一宿梨花 发送悄悄话 一宿梨花 的博客首页 (250 bytes) () 08/21/2011 postreply 10:41:16

回复:法律只讲法理依据,很多时候也会从人的感觉和社会反映来的。很多弹性条款的。 -雾中发丝飞- 给 雾中发丝飞 发送悄悄话 雾中发丝飞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8/21/2011 postreply 11:25:38

新旧法是定义变更吧,之前的共有产权没有什么概念争议的 -一宿梨花- 给 一宿梨花 发送悄悄话 一宿梨花 的博客首页 (22 bytes) () 08/21/2011 postreply 11:53:01

回复:只是增加了解释条文,觉得不是新法,你觉得呢? -雾中发丝飞- 给 雾中发丝飞 发送悄悄话 雾中发丝飞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8/21/2011 postreply 12:15:04

解释条文可以作具体执行条例看待的。确实出现了前后次条文中,明确的定义的修改 -一宿梨花- 给 一宿梨花 发送悄悄话 一宿梨花 的博客首页 (94 bytes) () 08/21/2011 postreply 12:47:11

房子本来就不是女方的, 凭什么有份。 -凤翅天翔- 给 凤翅天翔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8/21/2011 postreply 14:33:55

存了这个心,最好别结婚,结了也早晚会离 -smile2- 给 smile2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8/21/2011 postreply 17:25:50

严格意义上,支付首期取得的是不完全产权,完全产权在贷款付清、抵押权解除时才谈得上 -一宿梨花- 给 一宿梨花 发送悄悄话 一宿梨花 的博客首页 (52 bytes) () 08/21/2011 postreply 18: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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