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1)你手头如没有书面的东西。 你是否记得公司的规定,政策里看到过,比如Employee handbook. 假如公司没有明文的35HR/W。你要说明在印度人来以前公司实行的是事实上的35HR/W的制度。假如印度人从来没有宣布过40HR/W(开会,email等),我认为你就不会处于不利的局面。
对于2)也是:如果印度人从来没有开会,email解释过, 你就不会处于不利的局面
又看了你的原帖,你说40HR/W是他强制的,这个可能就变的有点复杂了。 你当时是否书面反对强改40HR/W了?(我担心对方会狡辩说你默让了40HR/W)
无论如何,你是被迫多工作5小时的,因为不这样你可能会遇到更恶劣的工作待遇,假如是这样,我认为你可以说出来。
DOL需要的是1)35HR/W的证据。2)你所说的那种克扣工钱已成为公司的惯例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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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1): 我的paycheck 可证明。 比如我最后一张 paycheck, 他们扣掉我两天的工资, 是按每天7小时计算的
-远浦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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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4 postreply
19: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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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格瓦拉先生, 麻烦您解释一下“如果印度人从来没有开会,email解释过, 你就不会处于不利的局面." . 我是法律菜鸟,此处看
-远浦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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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4 postreply
1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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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明白您说的 ““如果印度人从来没有开会,email解释过, 你就不会处于不利的局面." 求解释。多谢。
-远浦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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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4 postreply
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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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指克扣工钱后,印度人发现不对有没有开会,email补救过,因为
-CheGuev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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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0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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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人没有觉得不对, 公司在收到劳动部门转给他们的我的wage claim 后, 律师没有进行任何调查 (连我是男是女都没搞清楚
-远浦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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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11: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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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因该强调
-CheGuev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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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2014 postreply
23: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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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赞同您的意见。 我6月份给他们的回复以及现在我准备 hearing 都是采取您提的这个主张和思路。再次致谢!
-远浦归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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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2014 postreply
20: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