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剂过量?还是病人体质没考察清楚?究竟算不算医疗事故呢?
【事故经过】
那是1999年冬某天的中午,一位30几岁的女性来我们医院接受足部手术。麻醉方案是全麻辅以手术前下肢神经阻断,V医生是主麻。神经阻断操作一切顺利,神经刺激器给出预期的肌肉运动,针管回抽没有血液(表明针头位置正确),于是分次共注入30毫升的局麻药(Bupivicaine,布卡)。
但是几分钟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病人逐渐出现意识不清,继而发展为癫痫大发作,很快发展为 Cardiac arrest (心脏骤停)。V医生立刻组织抢救,心肺复苏。当时我们医院还没有治疗局麻药中毒的特效药 intralipid(脂肪乳剂)。虽然积极抢救,但是效果甚微。V医生同时还紧急联系心脏外科,当时正好心外紧急手术间空闲,而且所有仪器都准备就绪。事故发生30分钟后,病人体外循环建立。
最终,病人于10天后出院,没有任何神经系统功能缺损。
谁能讲讲这段描述的因果关系在哪里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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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明白您的问题。
-恶俗老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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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3 postreply
09: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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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原贴中的跟帖,给出的一些解释。
-恶俗老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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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3 postreply
1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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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跟贴解释明白了很多。。。
-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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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3 postreply
1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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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死了,闹上了法庭,只要麻醉师没有违反 Guideline, 法官可能判决“麻醉意外”。。。
-御用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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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3 postreply
10: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