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在问题的关键处搞迷糊了。这个问题六十年来在美国都注焦在当事人的性取向与是否公开上面;其次是他们有无遭到歧视。但还有一个与现实生活攸关的话题,就是非当事人也有相等的权利;他们有不愿意知道的权利。 我的朋友中有同性恋的男性,有的对女性持某种反感的态度,有的对异性恋也有些反感。但因为他们属于少数,所以多半时候隐忍过去了。 对于他们来说,看异性恋人当众亲热就一如某些异性恋者观看同性恋的当众亲热,会有某种程度的不舒服感,甚至恶心。 这种感觉是否合于道德、是否合于政治上的正确是另一回事,但都是当事人的自然感觉,并非矫情。 关于什么算作自然,那又是另一个话题,此处暂不讨论。 总之,因为现代社会的信息的充斥流通,如果要大家能和谐相处,更高程度的自制 (self restraint) 已经无疑是必须的规则。 生活中有许多事情与道德等崇高的规则无关,我们私下可能天天都在做,但如果公开的做就不适宜,例如上厕所,甚至于 饭后刷牙等等都属于私事,都不适宜于当众为之。 英语里所谓的 modesty; 每个人都有权利不受到其他人暴露私生活的骚扰。 有些中国人没想明白,动不动就说是 性压抑。他们没有想到,穿着长袖睡衣,没有任何不道德之处,但在美国就不适宜穿着睡衣而在大街上行走。 有外来移民如此,美国人看到,瞠目结舌。原因无他,因为这应当属于私密生活中的行为,别人宁愿不知道。 性取向也属于私密行为。既然与别人无关,那么别人理当有权要求当事人不当众说出来或做出来。 除非是暴露狂,才会坚持他不当众做、当众说出来就不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