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条文的拷贝

来源: 我正在学中医 2017-11-28 15:36:14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423 bytes)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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