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一套房子,已经到了递offer的阶段,agent(美国白人大妈)突然要我们签一个141 exclusive buyer representation agreement. 合同里面很多限制条件,如半年的合约期,到期后还有90 天的 carry-over clause.尤其有一条是如果万一卖方没有,或者少付了3%的佣金,我们买方这边将要付这个3%,或者补全差价。
她还说如果我们不签,她将无法legally代表我们去谈价。
请问大家这个是必须要签的吗,不然就不合法?我们非常不愿意签,因为满满6页大纸,难免会有其它我们看不到的疏漏。到时候惹来麻烦。请大家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