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人权保护的历史扫描--法正居士文集

来源: 满地找牙 2013-08-21 14:44:17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2539 bytes)


精神病人人权保护的历史扫描                                    




(10月10日是世界精神卫生日,特发此文作为纪念)



在中世纪的欧洲,精神障碍被认为是罪恶和恶魔所致,精神病人被视为异教徒或女巫。惩罚成为“治疗”精神病人的手段。有些病人被严刑拷打,有些病人被烧死、勒死、砍头、活埋。在文艺复兴时期,精神病人的境遇稍有一些好转。驱逐和禁闭是最普遍被采取的对待精神病人的方式。欧洲各城市的市政当局都企图把精神病人遣送出自己的管界。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 1926~1984)曾指出欧洲还发生过把精神病人送上“愚人船”,使其远走他方的情况。但驱逐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一些城市聚集了大量的精神病人,其中相当多的是被商人和水手从其他地方带来的。“此时,疯癫开始被列为城市的问题。”这些城市不得不把这些漂泊的精神病人送入已有的和新建的收容所。在17世纪,欧洲各国建立了为数众多的收容所,用于禁闭精神病人和精神正常的无业者、流浪者,以防止他们犯罪滋事。但是,对于精神病人而言,禁闭没有任何益处。他们不被视为病人,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护理,甚至不被视为人。他们的居住生活条件极为恶劣,死亡时有发生。有些收容所以营利为目的,将精神病人像稀有动物一样展览,或者让精神病人表演舞蹈和杂技。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会受到严酷的约束,有的被戴上手铐、脚镣,有的被捆绑,有的脖子上也被套上铁环,有的被关入兽笼。到18世纪,虽然出现专门收容精神病人的精神病院,但禁闭的性质依然如故。18世纪末,法国医生菲力普·皮内尔(Phlipe Pinel,1945~1872)在比塞特精神病院(Bicetre)对精神病人实行了人道主义的治疗。皮内尔的改革在一定程度改善了精神病人的待遇,但没有改变精神病人的封闭管理模式,而且他的影响“当他死的那一年,还不能越出巴黎之外”。福柯从极端的立场批评了皮内尔的改革,认为皮内尔不是“解放”而是“异化”了精神病院的病人,皮内尔的精神病院虽然不对病人使用司法中的刑罚,但是把医疗方法当作惩罚手段来使用,“把医学变成司法,把治疗变成镇压”。在19世纪,有产阶级家庭中的精神病人虽然可以得到比较文明的对待,但可能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并进而被家属送入精神病院。美国的精神医学改革运动的先驱是本杰明·拉什(Benjamin Rush,1745~1813)和多罗西娅·林德·迪克斯(Dorothea Lynde Dix,1802~1887)。拉什被称为“美国精神医学之父”,曾做了大量改善精神病人待遇和革新精神病院的工作。迪克斯是一位女社会改革家。她在1843年根据自己目睹和了解到的禁锢精神病人的机构的实际情况,给州立法机构写报告,呼吁改善精神病人的待遇。同时,精神病人的权利意识也开始觉醒。1860年,一个从医院逃跑出来的女病人佩卡德(Packard),在美国各地游说,说自己无病,是其父亲把她强行关入精神病院三年之久。她的举动促使公众注意强制治疗问题。这一年美国制定了一个规则,规定任何人被送进精神病院都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到19世纪末,在欧美国家,精神病人的处遇主要有三种情况:(1)犯罪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强制收入精神病院;(2)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或者行政法,强制收入精神病院;(3)一般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由家庭负责监护,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并由依法成立的家属会议决定是否住院治疗。这个时代,比起中世纪,精神病人的待遇虽有明显改善,但仍然具有很严重的歧视性,并且仍然以禁闭为主要管理模式。



人们所公认的精神病人管理模式的现代化的改革是在20世纪初开始的。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有一位叫克利福德·比尔斯(Clifford W.Beers,1876~1943)的耶鲁大学毕业生,根据其在精神病院中度过的三年非人的生活经历,以生动的文笔,写了一本名为《心灵的归来》(A Mind That Found Itself)的书。他呼吁维护人权,恢复精神病人的自由。这本书在1908年3月出版后,感动了许多人,其中包括威廉·詹姆士(Willian James,1842~1910)和阿道夫·麦耶(Adolf Meyer,1866~1959)等著名心理学家和精神医学家。比尔斯在这些人的支持下,发起了争取精神病人合法权利、改善精神病院条件的运动。现代精神卫生的思想即是在此运动中提出的。从那时起,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理模式开始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进入60年代后,变化的速度和广度、深度达到很高的水平,新型的治疗和管理模式逐步建立。



但不能不说的是,在20世纪30~40年代的德国,曾发生过一场针对精神病人的浩劫。进入20世纪以后,德国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种族为基础的政治意识形态,精英们越来越相信人类是不平等的。他们认为,精神病人是劣等的、退化的和有罪的,为了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粹性和德意志民族的活力,应当实行优生,禁止精神病人生育。有些人甚至主张对精神病人实行安乐死。鼓吹者中有遗传学家、人类学家,也不乏精神病学家。例如弗莱堡大学精神病学教授阿尔弗雷德·霍赫(Alfred Hoche)就与人合著了《授权毁灭不值得生存的生命》(1920年)一书。这些思想与希特勒的思想不谋而合,或者可以说为从一个方面为希特勒的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纳粹在1933年上台后,将这种思想进一步发展,并迅速转化为具体的政策。1933年7月14日被称为绝育法的《防止具有遗传性疾病后代法》颁布实施。该法规定,任何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如果通过医学诊断认定其子女也将受到遗传性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都将被进行绝育;一旦法院判决进行绝育,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都将被实行绝育手术,如果必要,警察部门有权使用强制性手段。该法所说的遗传性疾病,包括先天低能、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癫痫、严重酗酒以及遗传性失明、耳聋、身体畸形等。从1934年到1939年,大约有30万人被强制实行绝育手术。1939年以后,安乐死取代了绝育。一位负责精神病院管理的政府官员曾经在会议上表示:“解决精神卫生领域问题的方案必须是一个能够消灭这些病人的方案。”说是安乐死,其实就是处决。决定病人是否应安乐死的最重要的标准是经济上的,取决于病人是否可以工作。决定安乐死时从不问病人是否愿意死,对此,当局解释道:“精神病人不具备判断自己处境的能力。”屠杀是疯狂的,仅1941~1942年就有8万人被强制执行安乐死。每个被执行安乐死的病人都经过医生们的评估。可以说,是精神医学家们指导了安乐死屠杀行动,他们已经“从治疗者转变为刽子手”。这是德国精神医学界永远也抹不去的污点。



正是基于历史的教训,新的精神病人治疗与管理模式的建立,是以精神病人的人权保护为基础的。精神病人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是:精神病人作为人,应当最大范围地享有与其他人一样的人权,对精神病人权利的任何限制必须依法进行,并应当减少到最少限度。欧美发达国家通过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的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尤其是,精神病人的“治疗权”、“住院权”得到普遍的确认。联合国和有关的国际组织也积极倡导对精神病人人权的保护。对精神病人人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



1971年联合国大会过《精神发育迟滞者权利宣言》。该宣言指出,精神发育迟滞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与其他人相同;精神发育迟滞者有权享有适当的医药照顾和物理治疗,并受到可以发展其能力和最大潜能的教育、训练、康复及指导;精神发育迟滞者有权享有经济的安全和适当的生活水平,并有权充分发挥其能力,进行生产工作或从事任何其他有意义的职业;精神发育迟滞者在可能时应与其亲属同住,并参加各种社区活动;精神发育迟滞者有权在必要时获得合格的监护人;精神发育迟滞者不得遭受剥削、虐待和侮辱。如因犯罪被起诉时,应充分考虑其在智力上所能负责的程度,按照适当法律程序处理;精神发育迟滞者因有严重残缺而不能明确行使各项权利或必须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权利加以限制或剥夺时,用以限制或剥夺权利的程序必须含有适当的法律保障,以免发生各种流弊。这种程序必须以合格专家对精神发育迟滞者社会能力的评价为根据,并定期加以检查。



世界精神卫生联盟(The World Federation for Mental Health)1989年在埃及发表了《卢克索尔人权宣言》。该宣言指出,精神病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有权获得尊重和人道的、良好的待遇;有权享受医学提供的各种技术手段,而又免受不正当的强制;有权不因社会经济、文化、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的不同,而在公平地得到治疗或不公正的约束方面受到歧视;有权得到自己临床病况的适当信息;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和名誉;有权保护个人的财产;有权免受躯体上或精神上的虐待;有权免受医学上的疏忽或放弃;有权接受治疗,包括住院治疗和依据医学、伦理学、法学意见而采取的安全措施;被强制入院的病人,有权得到公正的代理,有权复查和申诉。该宣言还指出,所有精神病人有权得到与其他病人相同的符合专业标准和道德标准的治疗。这一权利包括最大限度地实现病人的决定和自我负责。治疗应该在由社区作出评价和社区能够接受的设施中进行,并尽可能以引起最低限度的伤害和在尽可能少的约束下进行。治疗的实施应该是给病人而不是给家庭、社区、医务人员或国家带来最大利益。



1991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这个文件是世界精神卫生历史上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全面规定了精神障碍着的权利,尤其是强调了精神病人的治疗权、住院权。全文包括25项原则,主要内容是:所有的人都有权获得最好的可得到的精神卫生护理。所有罹患精神病的人,或正被视为精神病人的人,应当受到人道的待遇,其固有的作为人的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他们有权不受经济、性或其他形式的剥削、身体虐待以及歧视。不得有任何基于精神病的歧视。所有罹患精神病的人有权行使被《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有关公约如《残疾人权利宣言》、《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所确认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基于精神病所作出的关于一个人无法律能力的任何决定,以及由于无此法律能力而指定其私人代表的任何决定,只能由国内法设立的独立公正的法庭听证之后方可作出。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应当以国际公认的医学标准为根据。精神病的确定,不得以政治、经济、文化、种族、宗教或其他任何与精神健康状况无直接关系的因素为根据。家庭或职业冲突,或与社区主流道德、社会、文化、政治价值、宗教信仰不一致,绝不能成为决定精神病诊断的因素。一个人的作为病人治疗或住院的历史背景不能成为现在或将来确定其有精神病的根据。除为与精神病直接相关的目的和后果,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都不得将一个人划为精神病人。每个病人有权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得到最少受约束和最少侵害性的适合其健康和安全需要的治疗。病人的治疗和护理,应当基于有资格的人员经与病人讨论后制定的并需定期考察和修订的专门计划。精神卫生护理应当符合精神卫生工作者的道德,包括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于或处罚方面的人物的医疗道德原则》。精神医学的知识和技术绝不应该被滥用。没有病人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除在本套原则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进行治疗。只有在精神卫生机构正式同意下,方可以对病人实施身体约束或非自愿隔离,而且这些措施必须是阻止立即或迫近发生的对病人或其他人的伤害的唯一可行手段。不得对精神病人实施绝育手术。精神外科手术和其他不可逆的治疗不得运用于精神卫生机构中的非自愿病人。应当尽力避免病人非自愿入住精神卫生机构。入住精神卫生机构的方式应当与罹患其他疾病住院的方式相同。病人有权在任何时间离开精神卫生机构,除非他符合一个非自愿住院病人的标准。只有在一名被法律授权的有资格的精神卫生工作者认为,某个人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根据最少限制选择的原则,不收住或留住精神卫生机构给予适当治疗将导致其状况严重恶化时,才可以将他非自愿地收住或留住精神卫生机构。在没有病人的知情同意时,应征询第二位精神卫生工作者的意见,如果两位精神卫生工作者的意见一致,才可将病人非自愿地收住或者留住精神卫生机构。在病人非自愿收住和留住精神卫生机构的开始,应有短暂的观察和初步治疗期。在此期间,由国内法指定的复查机构考察是否应当将病人收住和留住精神卫生机构。





参考文献:

(1)[法]米歇尔·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

(2)章颐年:《心理卫生概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3)吴宗先:《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4)沈政等:《法律精神病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5)[美]克利福德·比尔斯:《一颗找回自我的心》(陈学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6)Paul Weindling:《精神病学与纳粹暴行》(陈晓岗译),《国外医学·精神病学分册》1993年第1期

(7)[美]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赵永前译),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

(8)[德]英戈·穆勒:《恐怖的法官——纳粹时期的司法》(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10)胡泽卿译:《卢克索尔人权宣言——为患精神疾病的人而发布》,《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6年第5期。

(11)张继志主编:《精神医学与心理卫生研究》,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

(12)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Mental Health Care。
Gopher://gopher.un.org/00/ga/rece/46/119。

(13)王可菊:《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此为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的一个条目。

(14)胡泽卿译:《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保护》,《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7年第4期。胡的译文是《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制定过程中的一个草案。



(2004年10月10日首发于思想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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