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官,非“白”即“黑”,“以法治国”的尴尬
--- 有感于楼下热贴及其跟贴“看看这对龙凤胎该判给谁?”。见链接:
http://bbs.wenxuecity.com/law/186456.html
这是一个值得上中央电视的案例,可见其意义之大。法官李欣的最终判决,以中国现行法律是正确的。“准妈妈”非卵非孕非收养,失去抚养权也在法律之中。
然而,这个判决是不完美的。遭到很多网友的反对和质疑也在情理之中。这种非“黑”即“白”,或非“白”即“黑”的判决,足以障现绝对“以法治国”的尴尬。事实上,世界上有许多事件并不是非“黑”即“白”,或非“白”即“黑”,而是介于二者之间。最完美的解决方案往往是基于“黑”“白”之间,而不是非“黑”即“白”,或非“白”即“黑”。这就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美其名曰:“中庸之道”。
所以,如果我是李欣(法官),我就作如下的“有条件判决”。即,在李欣判决的基础上,追加两个附加条件:
[1] “准妈妈”可以获得一周两次,一次半天到一天的探视权;
[2] 孩子十二岁前,奶奶爷爷无能力抚养时,“准妈妈”有优先收养权;
这两个附加条件是基于“准妈妈”和孩子们已经有了四年的同吃,同住,同玩,同生活,及在孩子们的心里“她”就是“妈妈”的事实。
初看,“附加条件”似乎偏离了“以法治国”,但她却实实在在地让“以法治国”更完美,更服众。这就是我在博文“法治,理治,德治三结合”(见链接: 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61541/201403/20383.html ) 中强调的,绝不把“以法治国”绝对化。(“绝对化”只会带来难以服众的“尴尬”)。
给本案判决加上这两个“附加条件”,其判决显得更加“有理”,“有德”!
没有“法治”国家“无法”;没有“理治”天下“无理”;没有“德治”社会“缺德”。治国必须要“法治”“理治”“德治”三结合。
请法坦“砖”(专)家拍转。(此非戏言,乃诚信请教: 这种给法官以更多权力的“有条件判决”,在实施过程中会有哪些问题或麻烦。谢谢!)
白镜天.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于北美寒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