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以及解释和判决是对不育妇女的公然歧视

高院先例判决,不育丈夫的妻子用第三者的捐精怀孕生产的儿女,无须经过收养手续就承认丈夫的父亲资格。

此案判决,不育妻子的丈夫用第三者的捐卵和子宫生产的儿女,必须经过收养手续才能承认妻子的母亲资格。

既然“非法”,为何丈夫不必承担后果?如果仅仅因为是血亲,那么,不育妻子不仅要比不育丈夫多承担一份隐私风险,还要多承担一份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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