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某些网友所言,代孕在US某些州是合法的,附加两套协议:代孕协议和收养协议。因而不存在“非收养”问题。但在国内,代孕是非法的,因而也没有配套的收养程序。这就造成了本案的尴尬。
一家三口,先生,妻子,儿女组成“三角形”稳定关系。这是“国家”“社会”“家庭”稳定的基础的基础。三角形的三边在本案中只有“夫妻”边,“父子”边。“母子”边被法官用现形法律砍断了,即所谓的“非收养”判决。
按理说,制定“代孕非法”法律者应该想到“非法孩子”(暂借这个不仁道的称谓)的相应法律。然无法,悲哉!但是,社会长期约定成规的“公理”是存在的,这就用上了 “以理治国”的概念。“非法孩子”,古有“私生子”,今有“代孕子”,事实上的“养父母”应该具备了事实上的“收养”权。这种无法可循的“以理治国”应该 说是社会的进步。因此,本案被告也还有一说。
可悲啊!惜日两家老小,三代八口,逢年过节,亲家相敬,其乐融融;今日婆媳对薄公堂,剑拔弩张,视若仇敌,要死要活。如网友所说,都是“钱”惹的祸。(每月五万元,养家,养媳,养媬母,养儿女。就是没有“养”婆媳关系。真是可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