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了

回答: 和楼主比较一个简单一点的案件lexm52014-07-01 19:21:56

为什么双方获利情况楼主就比较容易,而单方获利就不容易(但是是纯粹为了你的便利,对方本身没有获利。所以这种情况下,你需要证明对方是gross negligent)?

是不是我把美国的‘签字’看的太重了?我的逻辑是 --  撇开楼主是否填错地址,旅馆签字了,就对这个东西有了责任,不论哪种情况导致的失责,丢了就叫 gross negligent, 就要赔偿。否则签收和不签收的保险性,没有什么太大区别了?我以为签收的东西更受保护,因为要多交邮费的。听起来,出了差错待遇好像都差不多么。
 

所有跟帖: 

strict liability vs negligence -lexm5- 给 lexm5 发送悄悄话 (357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6:05:11

这世道! -慧惠- 给 慧惠 发送悄悄话 慧惠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6:21:23

我觉得现在这种制度有道理。否则,像这样把自己的东西寄到别人那儿,别人凭什么 -N.- 给 N. 发送悄悄话 N. 的博客首页 (251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8:24:02

嗯,制度没道理,但你说的倒是很有道理。 -慧惠- 给 慧惠 发送悄悄话 慧惠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9:18:16

“收了的东西也许就随手放在一般收件的地方,是谁的谁就去取了。”--怀疑你根本没住过正规酒店。 -不是个滋味- 给 不是个滋味 发送悄悄话 (124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09:52:50

是,我一般出门自带帐篷; 没地方搭帐篷,就睡车里;再没车,就找朋友挤; -N.- 给 N. 发送悄悄话 N. 的博客首页 (345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10:31:39

不是没住过,是没有托旅馆签收过私人东西 -慧惠- 给 慧惠 发送悄悄话 慧惠 的博客首页 (249 bytes) () 07/02/2014 postreply 10: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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