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了

来源: 2014-07-02 05:44:19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为什么双方获利情况楼主就比较容易,而单方获利就不容易(但是是纯粹为了你的便利,对方本身没有获利。所以这种情况下,你需要证明对方是gross negligent)?

是不是我把美国的‘签字’看的太重了?我的逻辑是 --  撇开楼主是否填错地址,旅馆签字了,就对这个东西有了责任,不论哪种情况导致的失责,丢了就叫 gross negligent, 就要赔偿。否则签收和不签收的保险性,没有什么太大区别了?我以为签收的东西更受保护,因为要多交邮费的。听起来,出了差错待遇好像都差不多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