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了一下题目,免得误解。发现原来的题目可能引起误解】
难道不是吗?从宗教的角度看,每个人生下都有罪。如果说的软一点,都多少有问题。
那么,贝利亚为社会找到这些问题,干掉那些人,难道不好吗?这不是很多“天真无邪、对罪恶深恶痛绝的人”所希望的吗?贝利亚帮助我们消除罪恶,帮助我们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天堂。我们不是应该崇拜贝利亚,感谢贝利亚吗?不但共产主义的信徒应该欢呼贝利亚,想象一下有些人的心里话:【我们“民主社会的人更纯洁”,更应该欢呼贝利亚,欢呼那个能帮助我们消灭邪恶的伟大战士,让我们真正信仰民主的人生活在民主的天堂。对于民主,我们真的有信仰,信仰不绝对,那就是绝对没信仰。】
问题是为什么贝利亚没能帮助苏联进入天堂,反而掉进了地狱?
美国的法律精神和苏联的法律精神,到底差别在哪里?
我感觉一个根本差别就是“公平执法”vs “选择性执法”。这是从法律角度看。
当一个社会能公平执法的时候,法律系统超越党派意见的时候,社会就是健康的。而当一个社会的法律系统搞选择性执法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开始败坏了。
比如,如果一个布满监控记录的社会,每个人都可能有开车超速的记录。这时到底抓还是不抓,就拿这么个小例子,放在贝利亚手里,那就可以针对某个个人,过几个月就搞些警察上门,告诉你,某年某月你在某某地超速。知道违规了吗?交罚款等处罚吧。你要说:所有人都超速,你为什么不抓。法官说,别人的事你别管,我们就说你。当法律系统开始破坏人们内心对公平的期望,法律武器化的恶果就开始显现了。这时普通人的内心的不满和不安就会积累,社会就要开始崩溃了。法律应该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辅助手段,而不是成为党派斗争和私人报复的工具。
就选择性执法,那个法律教授提到了希拉里的案子,他把服务器放家里,电子邮件全破坏了。这事儿人人知道,为什么不起诉?
所有的总统都带文件回家,甚至白登作为副总统都带文件回家,为什么没有全副武装的FBI到他们家搜查?
美国政体设计理念之一,大概是,发挥党派争论的地方应该是议会,是报纸,而不是法院。即:议会照顾人们的偏好(不管是共和还是民主,都可以就偏好争论,争取立法,这没问题),但是一旦确定法律了,在执法时(法院、法官)就不能再搞党派了,法律的执行应该是超越党派的。如果选择性执法,那就是对这个系统基础的破坏。这样的法官就是国家的罪人;这样不公平行政官员,也是国家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