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很多问题。然后痛心疾首地检查。其实这样的社会是不能运行的。我想表达的意思稍微曲折了点,但是中心是想是:
1. 标准不能随意变。
2. 公平执法。不能法律武器化,单独针对某群人、某个人。
只要公平执法(法院必须独立),大家受不了时,就会把标准放宽;如果太宽时,大家就会要求把标准搞严点。类似足球比赛,规则的变化无非是宽严的调整。
我并不是说,能吹毛求疵找到问题,就必须定罪。有些人可能内心忏悔,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属于犯罪。但是在贝利亚和文革时期,独裁者可能利用人心的弱点,加上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造成对任何人都能定罪。
而且最近那些要推到华盛顿杰斐逊雕像的人更是把现在的标准来要求过去,都不是因为不理解社会标准的变迁。类似有人说的,原来这个公路不限速,今天突然限速了。然后你拿今天的速度标准去给过去的人贴罚单,这不是扯淡吗(类似拿今天的标准去要求华盛顿、杰弗逊,这不是疯了吗?要这样要求的话,这些人的曾爷爷曾奶奶还不知道当时犯了什么罪行呢,只是无名无性罢了,但是如果拿他们曾爷爷曾奶奶的罪行,和他们当时对社会的贡献平衡的话,他们的罪恶比例可能更大,他们更应该为自己曾爷爷的罪行向天下谢罪。)
文革中为什么那么多知识分子纷纷屈膝,我觉得这里也有把道德和法律混淆的问题,而这大概也是贝利亚的手段能实施的原因,就是模糊道德、宗教等个人标准和社会法律标准的差别。
这个事情的看法,我觉得我和平等兄本质上没有太大差别。
如果要区分,大概可能是,我说贝利亚能做到;而平兄的意思或者是:他不应该这么做,这么做不符合公民社会对法律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