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按月,人家要搬走就得同意。现在他们得问题是要求我返回全部的押金在他们搬出时。因为他们要用它来交新租的押金。按照我们的州法,我有30天给回押金,当然我可以扣除修理的部分。
麦房时进去过,门上有破损,墙上有坑,有一个坏的抽屉。一定会有修理费用的。他们说我买房的时候是as is,只要他们没有新的破坏就不是他们的事。 我觉得,他们还是要负责修理的,正常的磨损是可以接受的。我买了这房并没有给他们破坏的权利。
唯一的问题是我需要他们配合来让别人看房,他们没权利拒绝,但是可以不合作。
租户有一点歇斯底里,总是对着电话大喊大叫。说实在的,我不喜欢他们住着。但是,这就是个生意,我也不用天天看着他,有钱就住吧。
希望各位给看看,我应该怎么办。有时也想穷人吗,放他一马就完了。但是有时想他们拿着我们纳税人的钱住我的房子,还好像我欠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