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不明白。欢迎指教。 假设我有个自住房, 价值30万,贷款20万。有个1978年以前的投资房,价值50万,贷款40万。现在投资房的房客因铅漆问题索赔100万,以下哪种情况更可行?
1. 投资房在LLC的名下,因房客索赔100万,没办法,房子只有全部赔给房客, 关闭LLC。在这种情况下,
A. 我的损失:投资房的首付10万,即使关闭LLC, BANK不会放过我那40万贷款。
B. 我保存的资产:自住房, (价值30万,贷款20万)
这样我总的债务变60万(自住房20万+投资房40万)。 我总的损失了50万。
2. 投资房在我的名下,因房客索赔100万,所有资产全部赔给房客,我只有宣布破产。在这种情况下,
A. 我的损失:投资房的首付10万.
B. 我保存的资产:自住房,因为是自住房,法律规定(30万)不能动。因为我宣布破产。在这种情况下,BANK的40万贷款(投资房40万)也不用还了。
这样我总的债务变20万(自住房20万)。 我总的损失了10万(投资房的首付10万。)
这样看了LLC反而没有优势了。请问我的算法对吗?欢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