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非专业地主,十年前怕儿子没房子娶不上媳妇买了第二套房给儿子留着。2013 年二月开始租给现在的租客:男加拿大土生土长,女搬运来的东欧人。最初找了个经纪帮着出租的,签了一年合同。之后每年都是租客给我12张支票顺延一年。他去年给我的支票只到12月,因为最初收了末月也就是1月的租金。我11月底email告诉他这个房子我要自用,所以不再租给他了(我们安省规定最少天60天通知, 我尽量早告诉他是希望他有时间shoparound找个价钱好的,因为我9年几乎没怎么涨房租)。然后他是借口马桶漏水让我去修顺便聊聊。 他说现在租这样的房子最少要在我给他的租金基础上翻倍,很不好找,他租不起了所以要买房,再有大冬天的特不好找,能不能宽限到他们找到。他特意问了是不是我要住进去,我说是我自己住,并说最多宽限两个月,到3月底。回家之后我特意给他发个email 强调了一下3月底是最后期限, 并告诉他如果需要延长到3月底,最迟12月底告诉我。 他给我来email 告诉我需要延长,让我去拿1月的支票。然后他跟我说他规划4月1 日搬出,这是给我的最后一张支票。 我说不是两个月吗,应该两张支票。 他说按安大略省法律,我赶他走就要损失一个月的租金。 他叫我走正式驱赶他的程序!我跟他说我知道规定要给他 Tribunals Ontario’s LTB (Landlord Tenant Board)form N12, 只是这么多年相处,我不想给他们留下被驱赶的记录以至于他们以后再租房会遇到麻烦。如果他们不介意,我会填好表交给他们走正是程序。他说还是走正式途径, 这样对你也好。我们交谈很坦诚也很愉快。真所谓盗亦有道, 我不明白为这一个月的租金,他真的期待着被驱赶? 我们安省确实是这样,N12 表的SECTION B Information about compensation 是这样说的: You must either pay the tenant an amount equal to one month’s rent as compensation or offer the tenant another rental unit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m. If you pay the tenant compensation it must be paid on or before the termination date in the notice. 我理解即使合同到期如果是地主不想租也要给租客一个月补偿 (我这个例子他是要白住一个月)?
希望见多识广的地主们帮我解惑两个问号...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