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限制业主对房屋的支配权。业主出租房屋给租客后,倘若该租客另觅第3者分租,业主不得增加该租客的房租;租客在住所内进行不法行为,或找到第3者分租,业主不得以“非法行为”驱逐租客,也不能驱赶租客觅来分租的三房客。
(2)打击业主出租房屋的积极性。目前的房屋租务条例已经十分严格限制业主的权利,业主要花费很多钱,甚至打官司,才能赶走不良租客,虽然收回房屋,但耗费了大量心力财力。在此情况下,市议会还继续站在租客立场,保护租客权益,将极大地打击小业主出租房屋的积极性,既然出租房屋受到诸多限制,而且无利可图,业主请愿不出租房屋,也不会招租新租客,给自己带来诸多限制和损失。倘若发展到这一步,市场上可供出租的房屋会日渐减少,受害的最后仍然转嫁给租客,这些租客的一个选项是付高昂的房租,另一个选项是搬出旧金山。
(3)根据加州的租务条例,业主在收回房屋后,理论上有3至10年不可以在市面上出租。金贞妍提出的法案要求,当收回的房屋再次在市面上招租时,必须用当年给予最后一个租客的租金租出房屋,不可以增加,甚至不可以根据租务条例中每年的升幅,增加一些房租。这样的要求将更沉重地打击业主出租房屋的积极性,没必要以亏本的价钱出租房屋,索性留给自己使用,不再投放到市面上运作,受害的还是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