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插一句可以么?向您请教。

回答: 请教“法律顾问”法居士2004-01-30 06:09:00

如您“一”中所说:分居既不以离婚为必然后果, 也不是离婚的前提。
那么,“分居”,特别是您提到的“法定分居”(“事实分居”还容易
理解一些),有什么法理上的意义和客观存在的必要呢?

谢谢您在此版的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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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我插一句可以么?向您请教。 -法律顾问- 给 法律顾问 发送悄悄话 (15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22:00

原来如此。多谢兄台指教。 -Bodd- 给 Bodd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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