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顾问”

居士虽在97年间在多大作过一年的访问,但对加拿大的法律还是不清楚,尤其是民法部分。在这里向贵兄请教以下问题:

一,从贵兄对加国法律“分居”的解释中,是否可以理解为,分居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就象中国婚姻法中,调解是离婚法定的必经程序的一样?如果婚姻关系的双方无争议,自愿离婚,也要经过法定的分居程序?法定的分居期限是多久?

二,贵兄说“ 法院主要考虑的是分居事实, 以及配偶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有严重的过错但又不同意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另一方提出离婚,首先要向法院请求裁定“分居”?

三,关于“事实分居”,也就是贵兄所说的“分居协议 (包括财产分配, 子女抚养等等)”。离婚的实体内容就是“分居”内容?

感谢回答。



所有跟帖: 

与法居士兄探讨 -法律顾问- 给 法律顾问 发送悄悄话 (58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6:42:00

甚谢仁兄回复,望吾兄与憋弟共力为同胞解难,并共勉之。 -法居士- 给 法居士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6:53:00

我插一句可以么?向您请教。 -Bodd- 给 Bodd 发送悄悄话 (118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10:00

回复:我插一句可以么?向您请教。 -法律顾问- 给 法律顾问 发送悄悄话 (15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22:00

原来如此。多谢兄台指教。 -Bodd- 给 Bodd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01/30/2004 postreply 07: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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