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法律顾问”
居士虽在97年间在多大作过一年的访问,但对加拿大的法律还是不清楚,尤其是民法部分。在这里向贵兄请教以下问题:
一,从贵兄对加国法律“分居”的解释中,是否可以理解为,分居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就象中国婚姻法中,调解是离婚法定的必经程序的一样?如果婚姻关系的双方无争议,自愿离婚,也要经过法定的分居程序?法定的分居期限是多久?
二,贵兄说“ 法院主要考虑的是分居事实, 以及配偶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有严重的过错但又不同意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另一方提出离婚,首先要向法院请求裁定“分居”?
三,关于“事实分居”,也就是贵兄所说的“分居协议 (包括财产分配, 子女抚养等等)”。离婚的实体内容就是“分居”内容?
感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