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插一句可以么?向您请教。

来源: 2004-01-30 07:10:00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如您“一”中所说:分居既不以离婚为必然后果, 也不是离婚的前提。
那么,“分居”,特别是您提到的“法定分居”(“事实分居”还容易
理解一些),有什么法理上的意义和客观存在的必要呢?

谢谢您在此版的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