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插一句可以么?向您请教。
来源:
Bodd
于
2004-01-30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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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悄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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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一”中所说:分居既不以离婚为必然后果, 也不是离婚的前提。
那么,“分居”,特别是您提到的“法定分居”(“事实分居”还容易
理解一些),有什么法理上的意义和客观存在的必要呢?
谢谢您在此版的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