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个新闻,涉及到 bidding act violation 的一个 lawsuit. 觉得挺有意思的。有兴趣的可以讨论一下。如果不合法坛主题,版主可以删掉。
大学的橄榄球场要装修扩大, 雇用 general contractor 简称 G给工程招标。其中有两个竞标的 F 和 W。 F 是总工程的 lowest bidder, W 是 second lowest. 但是在开标后, G 告知 F , 他们打算把其中部分工程从目前工程拿掉, 而成为另外一个 bid package 的一部分。有趣的是,这部分一拿掉, W就成了 lowest bidder. F 当然不干了,当即指出, 你们把部分工程移出预先订好的bid package, 这违反了 competitive bidding act. 可以想象谈话一定不愉快。随后G 就向学校推荐雇用W, 并且是原来bid 的全部工程, 包括说要拿出去的那部分。 理由是 W虽然不是lowest bidder, 但和F 就差了一点点, 不到总额的 1%. 另外因为 w 造过 6 个 球场, 而 F 却没有一个造球场的经验。然后学校就宣布W因为有造球场经验而中标。 F 当然一肚子火, 现在把学校和 G 告了。一是控告当初招标时并未提到要求有造球场经验。 二是 W没提供 contractors qualification statement, 按照 bid 的规定, 凭这一条W 就该出局。三是F 是lowest bidder, 又有 qualify, 满足各项要求。G 改变工程 scope的所作所为, 就是因为favor W, bold faced favoritism是违反法律的。四是F装修过机场,军营,学校,这些和装球场没啥区别。学校因为w的球场经验就选择了 W, the law does not allow a public body to choose who they deemed to be better. 总而言之, 就是控告学校和 G违反了 competitive bidding act。这样不公平, 大家如果都选 favored contractor, 别人就不浪费时间和精力 bid 了。
这个bid 之所以复杂,可能和学校是 public sector 有关。不清楚相关的法规, 但是觉得学校应该有权利选择最合适的啊, 一定要选最低标吗?想想自家找人装修房子,是完全可以自己选择的, 喜欢谁就选谁。拭目以待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