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公司让每周工作40小时后.继续在那里工作,你没辞职, 表明你同意"-我在跟帖里提到过

3) 执行40小时/周,不吭气。 如果是第三种情况,经过一段时间,你就可能失去你的权力了。等于默任了新的雇用合同。
(http://bbs.wenxuecity.com/law/161088.html) ,但没想到:要立即辞职才算反对。

感觉你陈述你的理由时一气呵成,不等他说“我注意到你引用的法律条文都是 FLSA, 那是联邦法律, 我们这里只用伊州法律。" 要好些。你要反驳,他看来是Agitated. 。 其实严格说来这也不算什么法庭,就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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