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买房合同中写了自合同之日起21天的financing contingency, close定在合同之日起第24天。本来Lender说可以按时close,可是close前一天突然又说需要等三天,因为赶上假期,我们又要回国, 所以需要延期12天,其中只有4个business day。
卖家要求赔偿1千刀而且要我们保证12天之后必须close, 一天也不能拖,否则卖家要拿走earnest money。我们担心有什么不可抗力到时还是不能close, 没有同意这些附加条件,但我们同意如果到时需要推迟close, 我们愿意每拖延一天赔偿卖家100刀。可卖家死活不同意,晚一天也不行, 就这样close那天晚上还是没有就合同延期达成协议。
我们的agent说不能按时close算我们违约,卖家有权要求拿走8千刀的earnest money。他建议我们在close那天晚上12点之前跟lender说因为种种原因我们拿不出首付了,让lender出个贷款denial letter用来退出合同。 我们就按他的意思,也没多想,匆匆忙忙在晚上12点之前跟卖家提出取消合同,要求拿回earnest money。 第二天卖家威胁我们必须同意他们的要求,要不就告我们和lender联合欺诈,扣下earnest money, 因为他们手里有我们贷款已经fully approved的证明。与此同时卖家也单方取消合同并把房子重新上市。
我回国后家人都劝我不要太计较,同意卖家的要求算了,于是我又跟agent联系,但不知为什么agent从此非常不积极,拖了两天才把addendum发给我签字 (同意回美后第一天就去close,否则就放弃8千刀的earnest money)。没想到我签好传过去以后,agent告诉我卖家又不肯签了,因为已经接受了另一个offer,而且还要我的8千刀earnest money,让我自己找real estate attorney想办法。
我欲哭无泪,想问问大家卖家是不是拿着我这个同意他们所有条件的addendum就可以拿走earnest money了?我在马里兰,没有签过什么remove financing contingency的文件,这样我在close之日, financing contingency已经过期之时还能用贷款的denial letter退出合同并拿回earnest money吗?现在打算找律师,大家能不能推荐一下马里兰的real estate attorney,大概怎么个收费?多谢大家的时间,看完我这段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