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VA. 我向我的律师、对方的律师和法院发出了解除律师的通知。几周后拿到了我的律师签字的Order of Withdraw的同时,我的律师要我签署一个解除关系协议,我没有签字。原因有二:1。原来就没有关于我的律师代表我的协议;2。协议上写着“双方没有争议而解除关系”。老天,要是没有严重争议。我也不会解除律师不是?所以我没有签字。
我马上把Order of Withdraw拿到了法院,两天后得知被拒,原因是“对方律师必须签字或通知”(must sign order or be noticed for entry)。现在面临一个Friday Motion. 回来后给对方律师办公室打电话,他们说知道我解除律师的事。
请教:
1.这个过程的问题在哪里,是不是对方律师没有向法院提交什么文件?那个解除律师关系的不平等协议是不是必须的,或说,我必须签署不平等条约,对方律师才有可能得到所谓的“通知”)?(当然,我应当让对方律师签字再交上法庭)
2.Friday Motion 是否要所有的当事人和律师到场? 如果对方律师收到我的律师签字的Order of Withdraw复印件,是不是有帮助?
3.我知道去告我的律师的确有帮助—--律师关系肯定就解除了,但是目前还没有这个打算(他的问题绝不是这一件事或就这么简单,我一直很克制)。可不告他是不是就要被阻滞?
感谢帮助